对于选择采用隐蔽身份进行房地产购置的情况,房产所有权一般被授予实际出资者。
在此过程中,虽然购买行为是建立在委托关系基础之上的,且是由第三方代表代为执行,但实质上这属于隐名代理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代理人有责任将其进行委托事务所获得的财产全部转移给委托人。
因此,当付款人和缴税人均为委托人时,该房产的所有权理应归属委托人所有。
《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第九百二十七条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