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乡村山区进行房屋建设需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
若农户满足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的各项条件,则需以家庭作为单元向所属村民小组提交详实的宅基地和建房申请文件。
当村民小组接到该申请时,应组织召开全体村民会议进行深入讨论;
随后,村民委员会将对宅基地和建房申请进行全面审查并通过之后,由其负责人签发明确的同意结果,并上报至所在地乡镇政府机构进行最终审批审核。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