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达成协议但尚未正式生效的合同同样可以被解除。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合同解除的适用对象必须局限于已经生效的合同。
事实上,已签署但尚未正式生效的合同也具备着一定的法律约束力,当事人有权利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用解除合同的方式来终止该类合同的法律效力,包括那些附有着生效条件以及之外的额外义务。
例如,与主合同义务相比,报批义务具有同等的独立性,因此可以运用预期违约的法律理论,赋予合同解除权。
此外,从市场交易的经济效益角度来看,如果由于恶意的对方当事人导致合同长时间未能生效,为了最大程度地保障当事人的权益,行使合同解除权无疑是最为直接且有效的保护措施。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