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可能会派遣某些特定员工担任高层管理职务或掌握高级技术技能等具有重要保密责任的工作。
在此种情形之下,该用人单位可能需要与派遣公司进行协议协商,要求派遣单位对这些负有保密义务的派遣员工约定相应的竞业禁止条款。
这意味着,在契约规定的竞业限制期间内,这些劳动者将被禁止前往与本单位存在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就职,同时也不能自行开设相关企业以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