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诉讼过程中补签的赠与协议,若其并不具备法定的无效要件,那么原则上便应被视为有效的法律文件。
以下列举的情况则会构成法定的无效要件:
首先是行为人本身并不具备进行该种民事行为的资格或能力;
其次可能是行为人在订立契约时表达的意思并非真实意图;
再者便是赠与合同的内容触犯了国家法律或者地方法规中的强制性规范;
最后一种情况是行为人和相对方恶意勾结,通过此方式侵害到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