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农户间涉及到宅基地权属争议时,双方当事人均需尊重历史事实,本着相互礼让的态度,进行积极有效的沟通与协商以便妥善地解决这一问题。
如果双方能够通过协商达成共识,则最好能以书面形式签订相关协议。
在此前提下,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内容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对国家、集体的利益及其他村民的合法权益造成任何形式的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