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项目工程的质量瑕疵源于施工方之过失,则由其承担相应责任。
依据于自2021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的明文规定,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有义务依照施工图说明书、国家级颁布的施工验收常规与质量检测准则,严格进行验收程序。
如验收结果为合格,发包人应依约支付相应价款,同时接管该建设工程。
而在第八百零一条中,明确指出因施工方的疏忽导致建设工程质量未能达到约定标准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方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复或重新施工、改造。
若经修复或重新施工、改造后仍导致逾期交付,施工方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