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定的刑事司法程序环境下,被告人往往会被要求提出保证人或者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并出具相应的保证书来实行取保候审制度。
这一刑事司法手段主要针对那些尚未被正式刑事拘留且有可能逃脱侦查、起诉和审判程序的犯罪嫌疑人,旨在通过严密的社会约束力以及法律威慑力来防止他们躲避司法责任,以便依法公正地进行刑事审判和惩罚。
既然这些被告人均未被实际拘禁,那么即便他们在取保候审期间存在任何违法行为,也无法申请国家赔偿。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