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被拆毁的房产属于夫妻某一方的独立财产,则在拆迁完成之后获得的补偿性住房亦应该被确认为该方的单独财产,而非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
反之,如果被拆毁的房产是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购买等方式获取的房产权,并且其购房款项是由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所支付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被拆迁后得到的安置房就应当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需要按照均等原则进行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