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合同的效力取决于其所附条件是否满足特定性质之要求,这些性质包括:
首先,必须确认附条件本身的不可控性,即指此种条件应具备两个或更多变数之结果,且在人为因素之外,无法实施有效掌控;
其次,需考虑到附条件的复杂程度,它既可以包括合同履行完毕导致合同终止,合同的签署、变更、撤销等一系列过程,但除此以外,还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情形;
最后,附条件合同中的条件也需具备所有必要之其它特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一百五十九条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一百六十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