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抵押担保关系中,担保人所承担的责任类型主要分为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两种。
其中,一般保证责任意味着债务期限届满之时,倘若借款方无法如期偿还债务,此时担保人才需代替其履行债务责任,且担保人仅需要代为偿还借款人未能偿还之部分债务,除非债权人首先对借款人提起诉讼,否则不得向担保人主张债权;
而连带责任保证则意味着债务期限届满之后,债权人有权直接向担保人提出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担保人在代为清偿债务之后,亦可向借款人追索部分款项。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