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据我国刑法规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可以适用缓刑。
因为缓刑所特有的附有条件而不实行原本判决的刑罚的特性,使得缓刑的适用范围仅限于那些罪行相对轻微的犯罪分子。
(2)在考虑犯罪情节以及罪犯的悔过表现之后,如果我们认为对该罪犯适用缓刑不会再次对社会造成危害,那么就可以适用缓刑。
这是适用缓刑的最基本的条件。
也就是说,即使某些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短期有期徒刑,但他们的犯罪情节和悔过表现并未显示出他们在没有监管的情况下也不会再次危害社会,因此不能对他们宣告缓刑。
(3)最后,犯罪分子必须不是累犯。
《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