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责任判定问题时,我们应该综合考虑各相关方在事故中的行为过失及其对此类事件发生的潜在影响。
换句话说,假如某方当事人的过失直接引发了道路交通事故,那么有关责任人必须承担相应的全权责任;
反之,若所有涉事方都没有明显的过失,那么这就可以被视为一次纯粹的交通意外事故,各方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