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要求,在交通事故办理过程中,所需提交给交警部门的相关资料分别包括:
1.机动车辆驾驶员需提供其有效驾照、车辆行驶证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的保单;
如有伤者,还需提供伤情诊断证明。
2.非机动车辆驾驶员则需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及伤情诊断证明。
若涉及到伤者住院治疗,则需由受托人携带委托书并携带受托人本人身份证前往交警部门,同时需填写详细的事故发生经过,并将所有材料一并递交至交警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