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第一条的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所直接审理的自诉案件主要涵盖了三个方面:
首先,被害人有权自行起诉的案件,如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以及侵占等;
其次,被害方已具备充分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犯罪案件,例如故意伤害、非法入侵住宅、侵犯通信自由、重婚、遗弃以及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等;
最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身人身、财产权益的行为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且已经提出过控告,然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却未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在上述第二类案件中,被害人需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身人身、财产权益的行为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还需要有证据表明曾提出过控告,但若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未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情况下,被害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此类案件,如果被害人能够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那么人民法院应该将案件移交给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
《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虚假广告罪】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