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契约的具体条款皆应由签约双方事先协商确定,通常应当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关于缔约方的详细信息,包括姓名或公司名以及其实际居住地等基本情况;
其次是契约所要达成的主要目的及服务内容,即所谓的“标的”;
第三是关于交易数量的明确规定;
第四则是对产品或服务质量的具体要求;
第五是关于交易价格或酬劳金额的具体数额;
第六是关于契约履行的时间、地点以及方式的具体安排;
第七是关于违约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
最后是关于解决纠纷的途径和方式的明确说明。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