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被认定为犯罪嫌疑者的人士,所适用的刑事惩罚并不属于刑事强制措施范畴之内。
刑事强制措施乃是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依据法律法规,为了确保刑事诉讼能够顺利进行,而对涉及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一种临时性、短期的人身自由限制或剥夺行为。
该类强制手段具体涵盖了拘传、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以及逮捕等多个方面。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