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程序中,若待拆迁的房产系夫妻一方独自所有,那么拆产后获得的安置房亦应当同样视为该方的个人财产,并不纳入夫妻共有财产范畴进行分割;
反之,如果待拆迁的房产乃是夫妻双方婚后所得,且购房款项由夫妻共同所有财产提供资金支持,那么此类房产在面临拆迁安置时则应被视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在离婚诉讼中应当按照均等原则进行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