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凡在生产过程中制造出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以及在销售环节中明知道所售产品为不合格化妆品却仍予以销售的,如果对社会或人体健康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事处罚,同时,销售金额还需处以售价百分之五十以上至两倍以下的罚金。
《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