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争议调解的时限有明确的限定,即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工作。
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需在十五个工作日内达成调解协议;
如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则有权依法向相关部门申请仲裁。
根据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过调解程序达成协议的,应按要求制作调解协议书。
该调解协议书必须由双方当事人亲自签署或盖章确认,并且经调解员签字并加盖调解组织公章后方能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须严格按照协议内容履行各自义务。
同样地,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若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仍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也可依法向相关部门申请仲裁。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四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