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条款的具体规定,对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工合同事宜所涉及到的经济补偿方面问题,需按照劳动者在该企业工作的具体年份为依据进行计算处理。
每一年的工作经历将被视为一个计算单位,对每个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将给予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若劳动者在该企业的工作经历长达六个月但还未达到一整年的期限,则按照一年的标准来进行计算;
反之,如果劳动者的工作经历只有短短的不足六个月时间,那么就只能得到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此外,当劳动者的月工资超出了企业所在地所在的直辖市、设有行政区域的市政府公布的当地上一年度全社会职工月均工资的三倍以上时,向他们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所需参照的金额和计算方式也会有所调整——即按照全社会职工月均工资的三倍作为计算基数,同时,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履行期限的上限也不得超过共计十二年。
在此,月工资的定义为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时限届满告别或终止前的十二个月内平均获得的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