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明知属于伪造信用卡而予以保管、运输的行为,或对明知属于伪造空白信用卡仍予保管、运输且数额较大的情况;
(2)未取得合法授权便擅自持有他人信用卡,且金额较大者;
(3)利用虚假身份证明骗取信用卡后进行使用的行为;
(4)从事出售、收购及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以虚假身份证明骗取的信用卡等相关业务活动。《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