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裁决过程之中,彩礼通常被定义为,在婚姻缔结之前,男方有义务赠予女方的礼物或者金额不等的费用,作为缔结婚姻的交换条件。
对于此类彩礼,其相应的处理规范如下所示:
若男女双方未能成功完成结婚登记操作;
若双方已成功办理了结婚登记,然而却未能共同生活下去;
若在缔婚之时的彩礼赠予,直接导致了赠予者的生活境况严重恶化,这三类情形均需返还彩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