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规定的范畴内,对于精神疾病患者误伤他人的情况下,应该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赔偿所有相关费用。
对于精神病患这样的特殊群体来说,他们无法独立地行使和承受法律行为的约束与效应,因此如果能够证明他们在行为过程中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具有限制性民事行为能力的话,那么他们对他人所造成的任何损害都必须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为之负责并支付相应的赔偿款项。
但是,如果留心观察的话,我们会发现,这些法定代理人在履行起监管职责的情况下,是有可能通过适当的措施来减少精神病人侵害他人权益的潜在风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监护人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