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以非法手段侵害了公众人士、法人及其它组织者对于财产所享有的权利并导致伤害,应遵循以下法定程序进行调整与补偿:
1.对于因主动处罚、罚款或追缴而剥夺其财产,或由于违法实施征收、征用而导致的损失,应对这种情况予以返还;
2.对于被禁止进入、扣押、冻结的财产,应该立即解封这些限制措施,在财产遭受物理破坏或资源消耗的情况下,应根据这两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赔偿给受害方;
3.如果财产已受到损坏,且有可能修复到原始状态,那么就应该立即进行修复,无法修复时,则应按照损害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
4.如果财产完全消亡,同样需要交付相应的赔偿;
5.财产经过合法的拍卖或变卖后,应将所得款项赔偿给相关利益人;
然而,如果售卖该财产所获得的收益显著地低于财产原本的估值,则应向受害方赔偿差额部分;
6.对于依法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行为,以及强制停产后造成的损失,应当向受害方面临停产停业期间所需的必要的、正常运行的费用损失的赔偿责任;
7.对于退还执行罚款或罚金、追回并没收的金钱,还有消除被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等行为,即应当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这些赔偿款项给实际损失者;
8.对于对财产权益造成其它实质性伤害的情况,应按实际损失情况进行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
2.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赔偿;
3.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4.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5.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6.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7.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8.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