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案件中,对于子女抚养权如何归属问题,法律提供了清晰明确的规范和标准。
首先,如果未成年子女年龄小于两岁,依据法律规定,通常应将其监护权判予母亲抚养。
然而若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母亲无力承担抚养责任,或者父亲主张以协商方式取得子女抚养权的,那么子女也可由父亲负责抚养:
(1)母亲患有严重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固有的身体障碍,需患者长期接受治疗,以至于与子女的近距离接触对子女身体可能产生不良影响;
(2)母亲由于主观原因,如道德、经济等方面的制约,未尽到应负的抚养义务;
(3)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子女无法与其共同生活。
其次,当未成年子女超过两岁但不足十八岁时,父母双方均有权参与协商讨论,并以达成共识为主导。
但若协商无法满足双方需求,法院则会根据法律法规进行判决。
法院在做出裁决时,会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具体情况,并根据保护儿童的权益为最终目的来制定公平公正的决策。
倘若双方均有强烈意愿争取子女抚养权,但其中一方存在下列特定情形时,法院在作出判决时将会优先考虑这一方:
(1)已经实施了相关的节育措施或因其他因素失去了生殖能力;
(2)在没有其他子女的情况下,唯一的一方拥有众多的其他子女;
(3)尽管双方对子女的抚养条件基本相等,但子女独立寄居于祖父、祖母或外祖父家中已达相当长时间,同时祖父母或外祖父表达出意愿并具备为子女提供照顾服务的能力和资源。《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