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收房屋之决策之前,务必联合相关部门就征收范围内有未经正式登记的建筑物进行详尽且严谨的调查、鉴定以及处理工作。
对于那些被判定为合法建筑并且未超出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性建筑,理应给予相应的补偿;
然而,对于那些被判定为非法建筑或者已经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性建筑,则不予以任何形式的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