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诉讼过程中,我们往往会遇到许多复杂的法律问题,例如:
如何具体实施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程序?以及当一方试图转移原本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彩礼时,我们又该如何有效地做出回应呢?所谓的“诉讼离婚”,其实质上是指当夫妻双方在是否离婚、财产的分配、债务的承担以及子女的抚养等诸多问题上无法达成共识,进而选择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调解或判决的方式来解决这些纷争,从而达到解除婚姻关系的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