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那些积极遵循监狱规定、接受教育改造且确实显露出悔过之意的罪犯,或者在改造过程中具有显著立功行为的罪犯,可以适当减轻刑罚;
如若罪犯有着重大立功的表现,那么其应当得到更进一步的刑罚减免。
而针对有期徒刑的罪犯,经过减刑之后,实际服刑的期限必须保证不少于罪行原判期的二分之一,对于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的罪犯来说,最多只可获得减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