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欠款偿还事宜,您必须直接负责承担相应责任,这是由于使用信用卡乃属于您与银行达成之合约关系,与任何其他第三方均无关联性。
其次,倘若您的朋友在得到您的明确许可后使用您的信用卡消费,那么相关消费金额所涉及的债务便应该作为您与该朋友之间的私人财务问题处理,与银行无关。
因此,我们强烈建议您尽量优先偿还银行所欠费用,然后再尝试向那位朋友索回款项。
若未能按时足额归还给银行,将会导致额外的利息及滞纳金累积,甚至有可能给您带来信用记录受到损害,进一步影响到未来与银行进行各种金融交易的能力(例如房屋贷款、购车贷款、融资借贷等等)。
为了避免类似情况发生,建议您从中吸取教训,今后宜慎重选择交往对象,尤其对于那些诚信度较低之人更应保持警惕,防止再次遭遇此类风险事件。《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