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在其严格规定之中,为公安机关提供了清晰指引,当对于被判处于有期徒刑或拘役等刑法规定中的罪犯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才能进行暂予监外执行:
首先,该罪犯应患有如严重疾病这样无法通过正常看守所管理进行治疗的病症;
其次,若是女性罪犯正处在孕期或是婴儿的母乳喂养期,则可以考虑暂时性地进行监外执行处理,而这一未成年人的哺乳期应按照婴儿诞生之后满一周岁内的时间段来进行计算;
最后,若罪犯因身体状况完全丧失自主生活能力且如果实行暂予监外执行不会给整个社会增添不必要的风险和危害,那么也是可以考虑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
以上种种条件的满足都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