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可能导致被迫提前实施拘捕行动的具体情况:
(一)当案件正在处于准备阶段或者罪犯已经开始实施犯罪活动,并且这一行为在犯罪现场或者当时立即被察觉到的时候;
(二)其犯罪行为由受害者或亲临现场目击事件经过的证人指出确凿无疑;
(三)在嫌疑人的日常活动地点或者居住地中搜查出明确指向罪行的有力证据;
(四)犯罪活动结束后,试图自杀、潜逃或者在逃离犯罪现场的情况;
(五)具备销毁、篡改关键证据或者与同伙串通陈述以混淆视听可能性的情形;
(六)并不透露真实姓名、居所地址,无法确定其身份的状态下;
(七)具有流窜作案、频繁作案和参与多起重大案件嫌疑的情况。《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