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女方妊娠期间,若男方出现不忠行为,要求与另一半达成离婚协议,应当遵循以下严格的法律程序:
首先,确保签订明确的书面离婚协议,两方均必须毫无保留地表明自愿离婚,且对于子女抚养权、财产分配及债务清偿等问题已达成共识并形成书面文本;
其次,需要向所在地区的婚姻登记机关提交身份证件、户口簿、结婚证书以及经过充分商议而成的书面离婚协议等必要资料,由专门人员进行填写申请并接受受理;
在这个过程中,有一个为期30日的冷静期,在此期间内,无论哪一方反悔拒绝离婚,都有权通过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撤销离婚登记申请的方式来撤回该申请;
一旦超过30日冷静期,从第31日起直到第60日为止,男女双方向婚姻登记机关再次提出申请,届时必须亲自前往现场领取离婚证书。《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