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限可由双方自由协商决定,例如,设定为一个固定期限如一年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许可经代理人授意向代理机构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或其他与商标相关事项时,必须提交各类详注明细的代理授权委托书。
而该份代理委托书应明确记录下包括代理活动范围和具体权限在内的各项详细信息。
对于外国人或国外企业而言,其所提交的代理授权委托书还要特别声明委托人所属国家或地区的详细情况。《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当事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提交代理委托书。代理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内容及权限;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代理委托书还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国籍。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代理委托书及与其有关的证明文件的公证、认证手续,按照对等原则办理。
申请商标注册或者转让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商标转让受让人为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应当在申请书中指定中国境内接收人负责接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后继商标业务的法律文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后继商标业务的法律文件向中国境内接收人送达。
商标法第十八条所称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一百六十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