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交纳订金之后,各方组织针对合同内容展开充分洽谈,但遗憾未能达到共识且最终无法形成合同文本的情况下,则该情形并不适用于定金罚则,订金可以被退还;
倘若其中任何一方在商定期限内未能如期参与洽谈,或者无视约定将认购书内容擅自更改从而导致买卖合未能成功缔结的,在此种情形下可适用定金罚则,订金不予返还;
然而若由于不可抗力事由、突发事件以及政策调整等因素导致某个当事人具有合理依据的情形,定金罚则不应被应用于此,此时订金应予以退还。《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