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权行使方式包括以下四种形式:
第一,地域管辖;
其次为级别管辖;
再者是移送管辖;
最后是指定管辖。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其所在区域内发生的所有劳动争议均具有专属管辖权。
而关于具体的劳动争议案件,通常由劳动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或用人单位的注册登记地址所对应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管辖。《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