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工程领域的诉讼时效问题,依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该法定期限为三年,具体以当事人知晓或应当知悉其权益受侵害及义务方之日起开始计算。
在法律另作特别规定的情形下,则需遵循相关立法。
然而,若权益受损之日起已逾二十年者,人民法院将不再予以保护;
但对于存在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经权利人申请,亦可酌情决定是否适当延长诉讼时效。
值得指出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主张保护公民民事权益的诉讼时效期间设定为三年。
对于法律对此另有特殊规定的,则需遵循相关法令之规限。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权利人知晓或应当知悉其权益受损害以及义务方之日起开始计算。《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