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被认定为十级伤残情况下,雇主应向受损害方支付一次性的伤残补助金,金额相当于七个月的个人平均月度缴税工资;
2.“本人工资”在这里特指受到职业伤害或出现职业病症状前12个月份内的雇员平均月度缴费工资;
若该工资水平超过了统筹地区内全体劳动者总工资的三倍,则以统筹地区内全体劳动者总工资的三倍作为计算依据;
反之,如果该工资水平低于统筹地区内全体劳动者总工资的六成,则以统筹地区内全体劳动者总工资的六成作为计算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第三十七条
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