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受刑拘并不意味着便烙下案底。
所谓“刑事案底”,乃是经由法庭审理裁决的被告人和罪犯及其个人资料、犯罪行为、审判过程及裁判结果等相关记录与档案的统称。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拘留作为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对于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如遇法定紧急状况,对于现行犯或重大可疑分子采取的短暂性剥夺其人身自由并施以监理措施的手段之一,其性质并非刑事处罚,而仅仅是侦查环节的一项强制措施。
正因如此,刑事拘留所产生的行为并无案底之忧患。
唯有经法庭判定的刑事惩罚方可就此留下案底记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