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要办理拆迁协议公证手续,需由拆迁协议的双方当事人,也就是拆迁方以及被拆迁方共同到达当地公证机构进行办理,并且在办理过程中需要向公证机关递交以下材料:
首先是拆迁方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其次是被拆迁方的个人身份证明文件以及其副本,若由代理人员代为办理,则需同时提供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的原件以及副本。
第三项材料是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证明文件;
最后一项材料是拆迁协议的正式文本。《公证法》第二十七条
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第三十条
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