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参加者需要在保单到期之前提前申报申请,以确保能够按时缴纳保费,进而得以延续该保险合同的有效期。
若因经济状况遇到暂时困境,续保申请最迟可以延至60个自然日后再进行提交。
在此期间之内,保险公司均视为已接受保单继续有效的法律效力,并能够按照原定计划处理相关事宜。《保险法》第三十六条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