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订立仓储保管合同时,以下若干主体因素无疑需要得到我们的充分关注与重视:
首先,我们应当优先选择那些具备优良的保管环境,拥有较高保管技术水平,并且具有良好信誉并能够诚信履行合同义务的保管方进行合作;
尤其需要结合所储存货物自身的特性,以确保其能否得以安全、可靠地保存。
其次,我们需要明确认识到,仓储保管合同的关键核心在于对货物的保护与保值——深入理解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事项,确保货物能在稳定且妥善的条件下得到保存。
此外,合同双方还需就货物接收与交付过程中的各相关环节进行详细规定与明确分工,制定严谨的验收流程及验收标准,以及严明交接手续规范。
最后,对于由保管方协助办理运输业务的情形,约定中应明确列明保管方有义务按照预定时间做好相关进站准备工作,并及时向火车站或港口如实提交托运申请。《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