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令通知的传达意味着被捕者已触犯了相关法律法规,且已获得检察机关的合法授权,对于那些已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涉嫌犯罪以及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政府会在特定的时间内,对其完全剥夺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性行为。
然而,如果这些已获准取保候审或受到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遵守相关规定方面出现严重违规行为,那么他们就有可能面临逮捕的命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的明确规定,对于那些已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涉嫌犯罪并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如果仅通过取保候审的方式无法有效防止其可能产生的社会危险性时,政府应依法对其实施逮捕。
具体而言,这种社会危险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形:
(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行为;
(2)存在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的实际威胁;
(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串供;
(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进行打击报复;
(5)试图自杀或逃跑。
在批准或决定逮捕时,政府应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其对所犯罪行的认罪态度和悔过表现等因素,作为评估其是否可能产生社会危险性的重要参考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