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保证责任,一般情况下应依据契约约定方能负担。
2.如债户无法按照约定偿还债务至债务期限届满之时,则由担保人为进行担保责任,但在此之前,若债权关系中涉及到的主合同未经过司法程序或仲裁裁决,且在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后仍然无法实现债务清偿的情况下,担保人可行使选择权,拒绝承接担保责任。《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