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定条件下,债权人可行使代位权:
首先,被代位权的双方必须存续有效的借贷法律关系;
其次,债务人必须拥有对他方所负之到期债务的完全转移给债权者的合同保障权力;
再次,若债务人未积极地行使自身所享有的此类权利,则为代位权行使的前提条件;
最后,必须满足债务人因怠于行使相关权利而导致债权人的到期债权面临无法实现的风险或威胁,此时,为了维护债权的安全和保障,债权人有行使代位权的必要性。《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