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房改房在改造之前已成为配偶双方的共有财产,故在涉及到离婚问题的处理上,应当遵循协议为主导的原则;
如若当事人未能达成协议,则需交由有管辖权的司法机构予以裁决。
在此过程中,司法机构将会依据维护公平正义、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以及倾向于保护弱势群体等因素制定婚姻财产的分配方案。
如果被改造的房产是在某一方在婚前支付了首付款项并在婚后双方共同承担贷款义务的情况下,那么司法机构有权将该房子判给拥有产权证的一方,同时要求对方对另一方给予相应的赔偿。《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
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