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夥人退出经营之际的债务清偿问题,通常应该按照当时所处的联合企业财务状况进行仔细且充分的核算;
此外,合夥人间发生的并由其个人行为引发对联合企业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也应予相应扣除;
同时,应该依照退还原夥人所持有的股权比例,安排以现金或实物出资的方式进行债务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一条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