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聋哑人和视力残障人士在犯罪行为方面的处理方式,基本的原则是在大部分情况下需要采取较为宽松的处罚措施。
然而,只有针对少数具有不逊于普通人的知识与智力水平,并且在实施犯罪时能够充分承担法律责任的聋哑人和视障罪犯,才可能存在无需从宽处罚的可能性。
至于那些不仅具备充分的责任能力,同时又犯下了极其恶劣的罪行,且其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后果均极为严重的聋哑人和视障人员犯罪者,则应该坚定地执行严格的处罚标准而不能采取任何形式的从宽处理。《刑法》第十九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