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债权被转移之后,债权的转让者应负责确保债权在质量上无瑕疵。
特别是在合同内容同时包含债权与债务的情况下,如果仅仅进行债权的转让,便很有可能对债务人的权益造成潜在损害。
因此,我国法律承袭了给予债务人抗辩权以及抵销权的理念。
2.在债权转让以后,债权转让者仍然需要对债务人无法履行导致的问题担负起相应的担保责任。
在合同债权全部分让协议正式生效之后,原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关于债务的法律关系将自动解除,这就带来了债法主体的改变,由第三方与原债务人之间建立并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由于转让协议的生效,原债权人必须完全退出原先产生的债法律关系,从而失去债权人的身份地位,对于债务人无法充分履行或未能适当履行义务的行为,原债权人不再拥有任何权利,进而对其未能履行行为无需担负任何担保责任。《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八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