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若民间借贷合同宣告无效,资金提供者无权再行主张索要利息费用,仅能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出借人要求债务人按照既有的合同规定支付利息的行为,将失去合法性支持及法律依据。
因此,一旦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资金提供方将无权要求债务人支付利息,仅能对其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索赔。
此处的损失,应理解为贷款人根据相关法规所享受的合法利息损失。
倘若还有其他类型的经济损失,借款人亦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赔偿。
此外,尽管借贷合同未能生效,但基于该合同获得的经济利益仍需归还给资金提供方。
由于该类经济利益因契约失效而失去法律支持和合法依据,无论是当事人之间存在何种过错关系,双方均需将涉及到的财产予以交还。
然而,对于财产的退还,必须以该物在法律以及现实环境中具备退还可能性为前提条件。
若无法实现退还,则只能折价补偿。
鉴于民间借贷合同的标的物是货币,不存在无法退还的情形,故当民间借贷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未实际执行的部分将不再执行,而已执行的有关事宜,取得借款的借款人,应当按具体情况,向出借人归还借款。《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